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編號1、2、3、5、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O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 乙OO犯如附表編號2、4、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 應執行拘役壹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O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捌仟元
- 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貪圖小利,伺機竊取告訴人財物,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
- 兼衡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所竊物品已返還告訴人(見偵卷第15頁、第20頁,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本院卷第23頁】),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又定應執行刑係對個別之量刑透過此程序再一次評價罪責,以達犯罪預防之教化效果,過輕過重均屬不宜,故於計算各罪之應執行刑時,應予以斟酌以反應其責,是以本院衡酌被告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之法定刑度、數罪所受宣告刑,及被告所為均屬竊盜罪,罪質同一、犯罪情節雷同,犯罪時間間隔不長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被告2人迄今未曾因故意 |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以勵自新(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
- 被告2人迄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且旋即將所竊盆栽悉數返還告訴人,已獲致告訴人原O(見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本院卷第23頁),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又為使被告2人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本院斟酌本案犯行之不法程度、被告主觀不法意識,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2人應O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8千元,以勵自新(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支付國庫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2人於上開犯行所竊得之多肉植物盆栽,均已返還告訴人,已如上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皆不予宣告沒收
- 五、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1甲OO於110年4月10日4時56分許、在彰化縣○○鎮○○路XX號屋外、徒O竊取陳O平所有之多肉植物盆栽約1至2盆、或數盆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甲OO、乙OO共同於110年4月18日5時28分許、在彰化縣○○鎮○○路XX號屋外、徒O竊取陳O平所有之多肉植物盆栽約1至2盆、或數盆
- 甲OO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甲OO於110年4月19日4時59分許、在彰化縣○○鎮○○路XX號屋外、徒O竊取陳O平所有之多肉植物盆栽約1至2盆、或數盆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乙OO於110年4月19日6時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XX號屋外、徒O竊取陳O平所有之多肉植物盆栽約1至2盆、或數盆
-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甲OO於110年4月20日4時1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XX號屋外、徒O竊取陳O平所有之多肉植物盆栽約1至2盆、或數盆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乙OO於110年4月20日4時2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XX號屋外、徒O竊取陳O平所有之多肉植物盆栽約1至2盆、或數盆
-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7甲OO、乙OO共同於110年4月24日3時41分許、在彰化縣○○鎮○○路XX號屋外、徒O竊取陳O平所有之多肉植物盆栽約1至2盆、或數盆
- 甲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0年度偵字第69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