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31日11時32分許,進入其住處隔壁即彰化縣○○市○○街XX號之祖O與告訴人即表妹楊O琄住處客廳後,見客廳沙發上擺放有告訴人之包O,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徒手方式竊取告訴人放置在該包O內之現金新臺幣500元得手後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再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甚明
- 經查,告訴人為被告之表妹,雙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之親屬,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4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本案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
-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經查,告訴人為被告之表妹,雙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之親屬,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4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2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4條第2項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