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OO前因積欠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信用卡款,經本院以92年度促字第8769號核發支付命令並確定而取得執行名義,之後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輾轉受讓上開債權,於106年間向本院聲請對甲OO為強制執行,惟因甲OO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取得本院106年7月12日雲院忠106司執丑字第20242號債權憑證
- 新光行銷公司於109年5月18日查知甲OO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新光行銷公司旋於109年5月20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上開機車,本院於同年6月1日前往執行未獲,新光行銷公司並將動產查封通知函透過甲OO之家人轉交給甲OO,甲OO明知對新光行銷公司仍負有上開債務未清償,其財產處於隨時可能受強制執行之情形,竟基於意圖損害債權人新光行銷公司債權之犯意,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於同年6月12日將上開機車出售並過戶給不知情之姪女周O琳,以此方式,處分其名下財產,而損害新光行銷公司之債權,新光行銷公司於同年6月17日發現上開機車已過戶他人,始悉上情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99號卷第31、32頁),核與證人即新光行銷公司之代理人梁O鈴於警詢、偵訊證述情節相符(偵卷上方頁數第13至14、63至65頁),並有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辦文件、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公O、本院92年度促字第8769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106年度司執丑字第20242號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辛15918字第1094011863號、第0000000000號通知各1份、新光行銷公司動產查封通知函、公O監理網站查詢資料2份、交通部公O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110年4月27日嘉監雲站字第1100094164號函及所附資料1份附卷可稽(偵卷上方頁數第25至4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成O,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要件
- 該罪係以保護債權人之債權受償可能性為其規範目的,其所稱「債務人」,係指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之人,須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條件
- 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經債權人對之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9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 ㈡
明知對告訴人負有債務 |
- 爰審酌被告明知對告訴人負有債務,竟以處分財產之方式,使告訴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迄今也未與告訴人和解或清償債務,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前無犯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子女,現以散工為業,有工作才可領薪水,收入不一定,無恆產、有負債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 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行為客體乃行為人即債務人自己之財物,此與其他侵害財產法益犯罪之行為客體係他人之財物,顯然有別,行為人即債務人在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自其財產取償前,對其財產仍有合法權利,係屬受憲法保障之正當財產權範圍,亦不因其有毀壞、處分或隱匿應供債權總擔保之自己財產行為,即喪失保有該財產之權利
- 本件被告處分之機車,本屬被告所有之財產,被告上開所為係損害債權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本身,該機車或出售價金自非犯罪所得,且被告對告訴人原O之債務既仍繼續存在而未消滅,被告並未因其損害債權之行為取得財產上之利益,故無犯罪所得可資沒收,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周O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成O,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要件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56條
- 刑法第356條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98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56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