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O壹只、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壹、
犯罪事實
-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 一、
始循線查悉上情
- 於民國109年8月3日凌晨4時56分許,在雲林縣○○鄉○○村XX號前,徒手掀開乙○○○停放在上開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座墊,並竊取為乙○○○所有而置於該機車置物箱內之皮O1只(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健保卡1張)
- 甲○○竊取得手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並將竊得之現金花用殆盡,其餘物品則隨手丟棄
- 嗣經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始循線查悉上情
- 於109年10月19日下午3時36分許,在雲林縣○○鎮○○街XX號之「六房媽祖紅壇」,徒手竊取為丙○○○所有而置放在該處廚房內之手提袋1個(內有鐵碗2個、保溫杯1個、鑰匙1串
- 均由丙○○○領回),並於竊取得手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 嗣經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 貳、
程序部分
- 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
-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參、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上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坦承不諱(本院卷第67、69、72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偵1641卷第19至21頁)、丙○○○(偵581卷第15至17頁)證述之內容一致,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並有雲林縣○○鄉○○村XX號及民族路與仁和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偵1641卷第23至27頁)、現場照片、車O詳細資料報表(偵1641卷第29至31頁)在卷可稽
- 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除有扣案之手提袋1個、鐵碗2個、保溫杯1個、鑰匙1串等物為證外,並有雲林縣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581卷第19至2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581卷第29頁)、車O詳細資料報表(偵581卷第37頁)、六房媽紅壇監視器翻拍畫面、現場照片(偵581卷第41至49頁)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 肆、
論罪科刑
- 一、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
故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 |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 |被告本案犯行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本案犯行,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故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方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8、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查,被告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46號分別就強制性交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竊盜罪部分(共5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檢察官對強制性交罪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7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 被告入監執行後,於109年5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 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本院認被告未因前案執行後有所警惕,卻仍再犯本案,足見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前揭案件中即有與本案罪質相同之竊盜案件,益徵被告經刑罰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自我反省,不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且本案並無加重法定最低本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
- 四、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欠缺守法意識,所為殊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竊得之財物亦已歸還與被害人丙○○○,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證,兼衡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前是擔任清潔員,每月收入為2萬4千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考量檢察官對被告刑度之意見,及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動機、所使用之竊取手段、對被害人乙○○○與丙○○○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及主文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伍、
沒收部分
- 一、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竊得之皮O1只、現金200元,為其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因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至於被告所丟棄而未歸還給被害人乙○○○之健保卡1張,因屬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持有之目的並非在該等物品本身之財產價值,被害人乙○○○可以透過註銷或掛失等方式避免損害,則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應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二、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此部分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品,均已發還給被害人丙○○○,此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 犯罪事實
- 罪名法條
- 肆、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被告本案犯行,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經查, 被告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46號分別就強制性交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竊盜罪部分(共5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檢察官對強制性交罪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7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 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本院認被告未因前案執行後有所警惕,卻仍再犯本案,足見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前揭案件中即有與本案罪質相同之竊盜案件,益徵被告經刑罰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自我反省,不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且本案並無加重法定最低本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
法條
- 貳、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8,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一、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