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告辯稱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之「被告楊家豪」更正為「被告甲OO」,並補充「甲OO答辯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至於被告甲OO辯稱:原本卓得志的水管是阻塞的,他的污水都流出來溢到我家,我將水管拿起是為了讓水更容易流出等語,惟其於警詢及上述具狀既均自承確有將原置於地面之水管自水泥上拿起(偵卷第7頁反面、桃簡卷第15頁),則該水管當無法再銜接地面水源處而排放地面污水,喪失排水效用,應屬顯然,其猶以前詞否認犯行,不可採信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卓O志為鄰居,素有嫌隙,竟不循正當途徑解決,任意將告訴人之水管拿起,使該水管之排水效用喪失,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害,應予非難
- 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素行、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