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並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測得之呼O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38毫克,被告甫於110年3月17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另案審理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竟更犯本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自民國110年4月7日上午7時許起至同日上午9時許止,在桃園市新屋區某工地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50分許,自上開工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欲返回桃園市○○區○○街XX號居處,嗣於同日晚間6時40分許,行經桃園市○鎮區○○路XX號前,因酒後操控力降低,不慎追撞邱O雄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晚間6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