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因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認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丙OO另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而告訴人甲OO、乙OO、丙OO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均已具狀撤回本件傷害及公然侮辱等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頁至第53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因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認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丙OO另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刑法第314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