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晚間9時50分許,駕車與告訴人黃O旭發生碰撞,為釐清肇責,遂於109年5月29日下午2時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XX號7樓臺北市交通裁決所出席臺北市車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 詎席間雙方激烈口角,被告竟於暴怒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鑑定會所,以咒罵人精神不正常、舉止不合常理之字詞「神經病」辱罵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提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