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參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增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同年4月26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論罪:
- 按汽(機)車O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騎乘機車在市區道路上,對於前揭交通安全規則自應知之甚詳,本應確實遵守,竟未注意與前車距離而追撞前車,致自身往右側倒地,而撞擊同向O側車道適騎乘機車駛至之告訴人黃O儀,使告訴人人車O地成傷,是被告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㈡
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
- 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存卷可佐(見他卷第33頁),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㈢
量刑:
- 爰審酌被告疏於注意駕車安全,未能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撞擊前車後,又因向O側倒地而撞擊同向O側車道上適騎乘機車之告訴人人車O地成傷,所為誠屬不該
- 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業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成O調解而願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分期賠償告訴人,有本院110年4月26日審理筆錄、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審交易卷第50、55頁),顯見被告非毫無彌補之誠意,兼衡被告之過失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 ㈠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坦認犯行,業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並願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賠償告訴人,俱如前揭
- 復經告訴人到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等語(見本院審交易卷第50頁)
- 堪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其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 ㈡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 本院為使告訴人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爰斟以前述被告自願賠償告訴人之方式及所達成之調解筆錄內容,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
- 又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偵查起訴,檢察官唐仲慶、許O琪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手及左O挫外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XX號,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所騎機車之前車頭撞及同車道前方由施O榮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O後車尾,甲OO因而人車O倒,適黃O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第3車道行駛至該處,黃O儀所駕機車之左側車身遭甲OO之機車碰撞,使黃O儀操控不穩而人車O地,因而受有左側一根肋骨骨折、左手肘挫傷、左手及左O挫外傷之傷害
- 二、
案經黃O儀訴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
- ㈠
- ㈡
- 告訴人黃O儀證述佐證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㈢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佐證本件案發之時O地,及案發後被告甲OO及告訴人黃O儀所騎乘車輛之相O位置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一)
(二)
- 佐證案發當時之天候、路面等客觀情狀,以及被告、告訴人受傷程度、主要傷處等情形
- 現場照片8張、現場監視錄影檔光碟1片及翻拍相片4張佐證案發後之現場實際情狀,及被告、告訴人所駕駛車輛之損壞情形
- ㈣
- 臺安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黃O儀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
- ㈠ 事實及理由 | 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 ㈡ 事實及理由 | 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