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11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孫子及張O,行經臺南市○○區○○路XX號前,與李O怡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雙方均人車O地,甲OO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打巴掌之方式,接續徒手毆打李O怡左臉頰2下,致李O怡受有左臉挫傷之傷害
- 因而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案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李O怡於110年4月23日撤回對被告甲OO之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而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本案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