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其餘被訴誹謗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 壹、有罪部分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恐嚇及誹謗之犯意
- 犯罪事實:甲OO因與李O儀發生土地糾紛,竟基於恐嚇及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15時55分許,前往李O儀位於臺南市○區○○路XX號住處前,向李O儀告以「妳討客兄,妳就是討客兄得阿才會跟妳離婚(臺語)」等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內容,以此方式將上開內容傳述於行經李O儀住處前之不特定人,而足以毀損李O儀之名譽(誹謗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復向李O儀告以「讓妳斷手斷腳都可以(臺語)」等語,使李O儀心生畏懼,而足生危害於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 案經李O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
- 本件被告甲O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 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 三、
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 四、
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坦承不諱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有土地糾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解決,而對告訴人出言恐嚇,行為殊屬不該,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顯見其法治概念薄弱,惟於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又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素行堪稱良好
- 被告犯後已認罪,且已依告訴人之要求登報道歉,並當庭向告訴人道歉,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告訴人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堪認被告已有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收警惕之效,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 貳、
公訴不受理部分
- 一、
因認甲OO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 公訴意旨略以:甲OO因與李O儀發生土地糾紛,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15時55分許,前往李O儀位於臺南市○區○○路XX號住處前,向李O儀告以「妳討客兄,妳就是討客兄得阿才會跟妳離婚(臺語)」等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內容,以此方式將上開內容傳述於行經李O儀住處前之不特定人,而足以毀損李O儀之名譽,因認甲OO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 查本件告訴人李O儀告訴被告甲OO誹謗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110年4月20日在本院調解下,被告當庭向告訴人道歉,而告訴人已於接受被告道歉後,當庭具狀撤回誹謗罪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就被告所犯誹謗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O儀告訴被告甲OO誹謗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