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三、
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同條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此於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 |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
- 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同條例)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O,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
- 又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 依修正後規定應O不起訴處分者,法院應O免刑之判決
- 此於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5條之1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同條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 四、
另有該所110年4月13日作成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本院依同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
- 又被告因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依同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於109年11月19日以109年度簡字第447號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有該裁定書附卷可按
- 嗣被告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在執行觀察、勒戒期間,先經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法務部○○○○○○○○110年3月16日高戒所衛字第1101000134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在監(所)或出監(所)收容人資料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 惟關於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法務部後於110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
- 嗣於同年4月13日,經法務部○○○○○○○○依據上開修正之評估標準重新評定結果,認被告應改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另有該所110年4月13日作成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 五、
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
- 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被告本件既經重新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已先行釋放出所,原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係於同條例修正施行前之109年2月14日已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刑事收案章戳在卷足憑,是屬同條例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後規定應O不起訴處分者,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應O免刑之判決
- 六、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第10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07年9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猶未戒除施用毒品惡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0月30日凌晨3點多,在臺南市○○區○○路XX號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經警於108年10月30日上午7時4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地點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0.49公克)、吸食器1組、自製勺子1支、電子磅秤1台及廠牌為AppO之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支,於同日10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 訊據被告甲OO坦承上揭犯罪事實不諱,並有以免疫學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及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分析法LC/MS/MS確認檢驗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佐,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O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 又被告有事實欄所列前案經判處有期徒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另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A第10條
- A第20條第1項
- A第20條第2項前段
- A第35條之1第2款
- 四、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五、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