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2月15日上午8時5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南區喜樹路XX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南區喜樹路由南O北方向駛至該處時,致所騎乘之機車車頭碰撞被告所駕駛之汽車右側後車身,當場人車O地,肇致告訴人受有腦內出血、左側手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10年2月23日調解成立,並於110年4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見交簡卷第37至3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2月15日上午8時5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南區喜樹路302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上開302巷與喜樹路口,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復依其智識及經驗,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仍貿然左O,適有告訴人鄭O生意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南區喜樹路由南O北方向駛至該處時,致所騎乘之機車車頭碰撞被告所駕駛之汽車右側後車身,當場人車O地,肇致告訴人受有腦內出血、左側手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