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爰審酌被告僅因酒後不思妥善控管自我情緒,竟隨意破壞與其不相認識、毫無糾紛之告訴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其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凌晨3時55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XX號碼AQA-5591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拳腳毀損前開自用小客車左方晴雨窗、左側玻璃、副駕駛座車門鎖以及右後視鏡上之廣角鏡脫落,致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莫O坤妹
- 嗣莫O蘩發現車O遭毀損,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莫O坤妹委由莫O蘩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莫O坤妹委由莫O蘩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證人莫O蘩以及證人羅O文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2張、車O受損照片5張、維修估價單1紙、車O詳細資料報表1份紙在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5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