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以『幹你娘』(臺語)之不雅用語」補充為「以『幹』、『死嬰孩』、『幹你娘』(臺語)之不雅用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 爰審酌被告僅與告訴人王O川間因停車問題發生糾紛,即放任自身情緒,恣意為本案公然侮辱犯行,顯示被告之情緒管理及自我克制能力均有所不足,且未能尊重他人名譽法益,實非可取
- 並斟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
- 參以被告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是被告公然侮辱罪嫌已堪認定
- 被告甲OO於警詢時,固坦承有出言「幹你娘」(臺語)之不雅用語,然辯稱係對空氣抒發情緒,並非針對告訴人王O川云云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歷歷,並有現場錄影光碟1片、錄影譯文各1份附卷可稽,經當庭勘驗光碟錄影內容,確認與譯文無違,被告確實於錄影長度3分12秒處,有辱罵「幹你娘」之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語句,且當時雙方尚在口角中,應有一定之針對性,是被告公然侮辱罪嫌已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