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凌晨1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西屯區文O路XX號前,本應注意左轉彎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同向行駛外側第2車道於被告之車O左側,為閃避被告之車O而緊急剎車,導致重心不穩人車O地,告訴人因此受有右側足部挫傷、左側小腿擦傷及左側踝部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及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及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和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和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