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補充為「於同日17時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
- 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O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已影響其駕車之注意力及操控力,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竟無視政府對酒後駕車之禁令與一再宣導其危害性,貿然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危害往來人車O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所為誠屬可責
- 兼衡其為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有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附卷可憑
-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應O用之法律:
- 四、
O本院提出上訴狀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律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㈢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律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