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1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臺中市南屯區永春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被告自小客車左側亦欲直行行駛,因兩車間隔不足,被告自小客車之左O側車身遂與告訴人機車之右側車身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右側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1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臺中市南屯區永春路與新德街之交岔路口處停等紅燈後復行起駛時,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且為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甲OO竟疏於兩車並行之間隔,貿然直行,適告訴人趙O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被告自小客車左側亦欲直行行駛,因兩車間隔不足,被告自小客車之左O側車身遂與告訴人機車之右側車身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右側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