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 ㈠
犯罪事實部分:
- ㈡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份
- 證據部分: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份(見速偵卷第99頁)
- ㈢
理由部分:
- 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⒉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在卷可參,竟再犯相O類型之案件,殊有不該
- 又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減低其駕車O注意力及操控力,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且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O危害性以媒體方式一再宣導,為時O久,於飲用威士忌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未待體內酒精代謝完畢,於上午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與被害人邱O惠駕駛車O發生碰撞(被害人邱O惠未受傷),危及往來人車O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其犯罪所生危險程度非輕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職業及生活狀況(詳如速偵卷第27頁、本院卷第13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二、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於同年月8日上午9時4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7毫克而查獲
- 甲OO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8年1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構成累犯)
- 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4月7日晚上10時許起至翌(8)日凌晨1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16樓之華O之居所內,飲用威士忌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同年月8日上午9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年月8日上午9時31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XX號前時,不慎撞及邱O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對甲OO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年月8日上午9時4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7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O惠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26張在卷可稽
- 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㈢理由部分:⒈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⒈ 犯罪事實及理由 | 理由部分 | 論罪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