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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理 由
- 一、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甲OO於民國109年8月8日22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XX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沿行人穿越道行駛,適行人江O仁自該交岔路口西南端沿行人穿越道步行至該處,因甲OO前述之過失而撞及江O仁,致江O仁受有左手挫傷、左手肘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待警方O往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江O仁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甲OO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待警方O往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