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本院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經查
-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又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
- 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有明文規定
- 經查:㈠被告甲OO就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已經自白不諱(見109年度軍偵字第97號卷第46頁背面)
-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押,嗣經本院對到庭之檢察官行準備程序,檢察官即聲請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刑事報到單、本院民國110年4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 ㈡嗣本院於裁判前依職權再行查證被告住所、在監押紀錄,並無更易情形,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 經考量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訴訟行為權限、被告妥速審判等訴訟權利,本院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犯罪事實
- 二、犯罪事實
內容
- ㈠
本院民國110年4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 被告甲OO就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已經自白不諱(見109年度軍偵字第97號卷第46頁背面)
-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押,嗣經本院對到庭之檢察官行準備程序,檢察官即聲請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刑事報到單、本院民國110年4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 ㈡
致劉O林受有頭部鈍挫傷合併頭暈之傷害
- 嗣本院於裁判前依職權再行查證被告住所、在監押紀錄,並無更易情形,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 經考量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訴訟行為權限、被告妥速審判等訴訟權利,本院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二、犯罪事實:甲OO無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5月19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新竹縣新埔鎮文山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劉O林受有頭部鈍挫傷合併頭暈之傷害
- 三、
另補充證據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結果表
- 本案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另補充證據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結果表(即被告甲OO未考領汽車駕照)
- 四、
論罪科刑:
- ㈠
O有未洽,應予補充 |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適用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 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而致劉O林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 起訴書漏未論及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適用,容有未洽,應予補充
- ㈡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 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而致劉O林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注意車前狀況,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而肇事,致劉O林受有上開傷勢,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
- 惟念及被告已經坦承犯行,知悉己身所為非是,且所幸劉O林所受傷勢非重,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雖與劉O林調解成立然未遵期賠償,迄未給付賠償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查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而致劉O林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5項
- ㈠ 犯罪事實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㈡ 犯罪事實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五、 犯罪事實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