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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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OO因至餐飲店求職遭拒,而委請在該店上班之友人陳O宏代為請託,惟因請託未果,甲OO與陳O宏遂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凌晨0時許,在MesXXX軟體之通話過程O發生爭執
- 適因林O楷在陳O宏身旁聽聞上情,而於通話中為陳O宏幫腔,使甲OO心生不滿,甲OO因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而對陳O宏、林O楷恫稱「林O楷有沒有要給我一個道歉,問他啊,沒有的話我就帶刀出去」、「動手不動手不是我能決定的事情」、「你的車我一定會砸」、「明O再讓我看到他或遇到他,反正他只要回來新竹,我只要遇到他或看到他一定打他,如果不要過的提心吊膽的日子就好好待在臺中就不要回來」、「不要讓我在新竹遇到你,一遇到就押去山上打,我也知道你女朋友在哪裡讀書,遇到我就不知道會對你女朋友怎樣,你要錢還是要命,你要我現在拿西瓜刀找你嗎,我這邊有9個朋友都O吃藥,認識很多人」、「我們在場8個加外面開車的一共9個加我上去10個,你1個給1千總共1萬」、「那O有辦法生錢出來,你們要命不是嗎」等語,要求陳O宏、林O楷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息事,致使陳O宏、林O楷心生畏懼,經協議後同意於同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新竹市新莊車站交付5000元
- 雙方到場後,於甲OO正欲拿取贓款而尚未交付之際,即為事先獲報到場之警員當場逮捕而未遂
- 三、
處罰條文:
- 四、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五、
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