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應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應O用之法條: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 罪 事 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 甲OO因與余O芬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6日15時許,騎乘所有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余O芬兄長余O海位於新竹縣○○鄉○○村XX號住處前,以油漆在該處屋簷、地上、玻璃門及門O上書寫:「余O芬欠蘭姐錢O還!我老公已死不還錢做鬼抓你」、「小芬還小芬還蘭姐錢O、「余O芬欠錢還錢O等語,使該屋簷、地上、玻璃門及門O喪失美觀的效用,足以生損害於余O海
- 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紀錄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余O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二、
所犯法條:
- 三、
被告係出於恐嚇之犯意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被告辯稱
- 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甲OO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其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始足當之
- 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且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始屬相當
- 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若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為準,即有悖於法律之安O性,使國民無所適從
- 另構成恐嚇罪之加害事實,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支配掌握者,如屬鬼怪神力、禍福吉凶之卜O詛咒等不確定之內容,則不符恐嚇罪之構成要件,司法院83年1月13日(83)廳刑一字第01160號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上易字第199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494號著有判決要旨可參
- 訊據被告甲OO堅詞否認有恐嚇犯行,辯稱:伊係因告訴人余O芬欠錢未還,伊急需用錢,方噴漆:「余O芬欠蘭姐錢O還!我老公已死不還錢做鬼抓你」等語,那是一時氣話,沒要恐嚇告訴人余O芬、余O海,而且告訴人余O芬的家人伊O不認識等語
- 經查,被告係因告訴人余O芬積欠借款未償,且急需用錢,誤以為告訴人余O芬居住在上址方噴漆要其償還欠款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甚詳,並有前開借據翻拍照片可證,復為告訴人余O芬所不否認,堪認被告所噴漆:「余O芬欠蘭姐錢O還!我老公已死不還錢做鬼抓你」、「小芬還小芬還蘭姐錢O、「余O芬欠錢還錢O等語,主觀上顯非出於恐嚇告訴人等之意思
- 至於所謂「我老公已死不還錢做鬼抓你」等語,被告真意係指告訴人余O芬欠款未還,因而咒罵告訴人余O芬會遭受其已死亡之夫所抓之報應,別無提到實際欲加害告訴人等之具體內容或有任何恫嚇之動作,此咒罵用語,要非被告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
- 另綜合上開告訴人余O芬與被告間確有債務糾紛存在等情,足見上開言語不過係被告因一時氣憤詛咒對方之情緒性用語,依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自難認被告係出於恐嚇之犯意而對告訴人等為其可得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握方式之將來惡害之通知,顯與刑法上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恐嚇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尚難僅憑告訴人等片面指述,遽令擔負恐嚇罪責,固應認其恐嚇罪嫌尚有不足
-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毀損罪嫌部分,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5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甲OO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05條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最高法院著有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