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4行關於「測得」之記載前應補充記載「於同日21時16分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被告故意 |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②至⑥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固為累犯
- 惟主文中雖應為此一諭知,但被告故意再犯之本案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②至⑥前案已執行完畢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態樣、情節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犯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①有期徒刑執行部分,因距本案已超過5年,不構成累犯),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 三、
明知酒後騎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 |
-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騎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甚多之情形下,仍執意騎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
- 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1.03MG/L,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
- 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2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
- 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6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
- ④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以105年度簡字第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⑤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90號、106年度簡字第1493號、106年度簡字第1905號、106年度易字第1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6月、7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上開④⑤⑥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8年3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1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 詎於109年11月5日18時10分許至同日19時許,在屏東縣里XX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20時20分許,行經屏東縣鹽埔鄉新埔路XX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
- 經警獲報後到現場處理,並對甲OO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1.03MG/L,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