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1月25日下午4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東港鎮產業道路XX號誌
- 且其行車方向為閃光紅燈號誌,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同路XX號誌,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雙方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並受有右側脛骨、腓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右小腿開放性傷口12公分及右側第3肋肋骨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准予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案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