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毀損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22日下午5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XX號前,以身體撞倒告訴人吳O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上開機車之車O燈燈罩、車O車殼、左側車殼、車O車殼及安全帽鏡面破損,因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吳O弘與被告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22日下午5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前,以身體撞倒告訴人吳O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上開機車之車O燈燈罩、車O車殼、左側車殼、車O車殼及安全帽鏡面破損,因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