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刑罰反應能力較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7年5月1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審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其前案與本案均為相O犯罪,顯未能從前案執行中獲得警惕,刑罰反應能力較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並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猶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O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之呼O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雖未發生交通事故,惟對行車安全已生危害,兼衡被告前於103年間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罪紀錄之素行狀況(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107年5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4月7日10時許起至同日10時10分許止,在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返家
- 嗣其於同日10時14分許,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3段與學勤路口,為警攔查發現身上有酒味,並於同日10時29分許,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黏貼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