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審酌被告甲OO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理應知悉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對於任何糾紛之解O,應本諸理性、和O之手段與態度為之,詎被告因友人袁O中與告訴人葉O綸存有債務糾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處理,反以徒手實施不法腕力之強暴方式,強行取走告訴人之手機後置於案外人林O宏所駕車輛內,因而妨害告訴人使用手機報警之權利,所為甚屬不該
- 復考量被告另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頁),可見其素行非佳
- 再衡諸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否認犯行,且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
- 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現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偵字第2363號卷第15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