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日16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前,因故與告訴人范O珊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手臂、肩膀,並毆打其頭部、手臂,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左耳後腫痛、頭暈、左O背左前胸與左手多處抓傷及左O臂挫傷腫痛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109年12月2日對被告提起告訴,被告業已於110年4月20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向本院聲請撤回本案之告訴,有告訴人之警詢筆錄、本院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528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