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甲OO不思循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竟起意行竊,又迄未賠付被害人或與之和解,誠有不該
-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前科素行、被害人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故扣案損壞後之鑰匙殘骸不宣告沒收 |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被告本案竊得之新臺幣1200元並未扣案,亦未歸還被害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至被告行竊之際使用開啟公文櫃之鑰匙,被告否認為其所有,故扣案損壞後之鑰匙殘骸不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