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O均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公訴意旨除犯罪事實一第1、6行「蔡O和」之記載應更正為「甲OO」
- 第4、7行「甲OO」之記載應更正為「蔡O和」外,餘均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在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0年3月3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