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其餘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監視器、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翻拍照片」外,其餘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 三、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查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醫院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四、
爰審酌:
- (一)
與被害人張○○○同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
-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未注意遵守速限標誌,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就本件車禍事故應負之過失責任,與被害人張○○○(已歿)同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
- (二)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病歷資料各1份存卷可查
- 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非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案發當天即入院治療,於109年3月9日出院後,即入住於衛O福利部護理之家,有衛O福利部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衛O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在院證明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病歷資料各1份存卷可查
- (三)
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
- 1.
嘉義縣大林鎮公所110年2月2日嘉大鎮民字第1100001818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
- 被告於110年1月7日偵訊時,與代行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女莊○○均同意送嘉義縣大林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嘉義縣大林鎮公所安排110年2月2日調解時,被告並未到場,故調解不成立,有調查筆錄、嘉義縣大林鎮公所110年2月2日嘉大鎮民字第1100001818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
- 2.
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
- 被告與代行告訴人於本院110年4月9日準備程序時,被告表示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已理賠之部分外,願意再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給被害人之繼承人,經代行告訴人莊○○表示其與兄姊均同意該條件,但希望被告於110年4月16日10時調解時能當場交付款項,然代行告訴人當日特地自新北市到本院欲進行調解,被告卻於調解當日8時40分許,才以電話與本院聯絡,表示無法湊足20萬元,調解不會到場,嗣後經本院撥打電話均不接聽,調解亦未到場向代行告訴人說明,以獲取代行告訴人諒解,反而以逃避之方式面對本案,毫無負責任之態度,至今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之部分外,並未賠償被害人之繼承人分文,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
- (四)
諭知以2,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擔任技術員,從事修理機械工作,與父親、祖O同住等一切情狀下,本院認為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為適當,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但認為如僅以最低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顯不足以使被告能夠受到教訓,諭知以2,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主動坦承肇事,願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1月15日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嘉義縣大林鎮162線由西往東行駛,途經嘉義縣大林鎮過溪1號(大美7-11)前(162線13.2公里XX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亦未注意左後來車即貿然由O側車道進入內側車道欲向左O車,閃煞不及,2車不慎發生碰撞,張○○○因而倒地受有左足撕脫傷併第234蹠骨開放性骨折併蹠骨感染及骨髓炎、左側脛腓骨骨折、左O肢周邊動脈血管阻塞併1-4趾壞疽、敗血症、慢性腎衰竭併洗腎等傷害,經送醫住院治療後接受左足膝下截肢手術,致生毀敗左腿機能及認知功能缺損之重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嗣於司法警察到場時,主動坦承肇事,願受裁判
- 二、
案經本檢察官指定張○○○之女莊○○代行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一)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與被害人張○○○發生交通事故、當時行車速度為時O60公里等之事實不諱,惟辯稱:係被害人違規跨越雙黃線直接左轉,伊是直行車等語
- (二)
代行告訴人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犯罪事實全部
- 代行告訴人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犯罪事實全部
- (三)
現場及車O情形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O照片:車禍當時天候晴、路面狀態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 現場及車O情形
- (四)
被告駕車顯有過失
- 交通部公路XX號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道路中央劃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O,未注意車前狀況且嚴重超速行駛不當,為肇事原因
- 被害人駕駛普通輕型機車,行經道路中央劃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O,由O側車道變換車道,欲往左O車不當,同為肇事原因,惟不能因被害人之過失而減免被告之罪責,被告駕車顯有過失
- (五)
導致認知功能缺損而受有重傷之事實
-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及相關病歷資料、衛O福利部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歷資料各1份、衛O福利部嘉義醫院心裡衡鑑檢查報告、本署榮譽法醫石台平醫生出具之鑑定書:被害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上開傷害,因左O肢複雜骨折進行左膝下截肢手術,又感染敗血症,導致認知功能缺損而受有重傷之事實
- 二、
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 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嗣於司法警察到場時,主動坦承肇事,願受裁判,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交通事故處裡小組警員陳O亮製作之自首情形紀錄表,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後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