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0時5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XX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前,與告訴人曹O維因故起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雙手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之左O1下,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之初O照護、頭痛、左O犬齒牙冠牙根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本件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法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曹O維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0時5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前,與告訴人曹O維因故起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雙手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之左O1下,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之初O照護、頭痛、左O犬齒牙冠牙根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法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