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1#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袋拾個、藍O音響貳台、金O公仔壹個及航海王公仔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 2#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伍拾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分別為下列行為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 (一)
得手後騎車逃離現場
- 於民國110年2月16日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椅子夾到娃娃機店」,持其所有機台專用鑰匙打開娃娃機櫥窗,竊取蘇O仁所有之筆袋10個(價值新臺幣下同】800元)、吳O州所有之藍O音響2台及金O公仔1個(共價值1,000元)、莊O信所有擺放在娃娃機台上方之航海王公仔2盒(價值800元),得手後騎車逃離現場
- (二)
竊取楊O杰所有海O王正版公仔50個得手
- 於110年2月18日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菸錢娃娃機店」,以現場備用鑰匙開啟門鎖後至3樓,竊取楊O杰所有海O王正版公仔50個(共價值約55,000元)得手
- 二、
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 (一)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二)
王O琳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 告訴人蘇O仁、吳O州、莊O信、楊O杰、證人巫O福、陳O德、王O琳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 (三)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現場照片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現場照片
- 三、
論罪科刑:
- (一)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被告於前揭事實欄一(一)所示時O地先後竊取同一娃娃機店內不同機台主之財物,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侵害同種法益,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犯意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以一行為論
- 又被告係竊取不同娃娃機台主之財物,自屬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一次竊盜犯行
- 被告所為上述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
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另被告前因詐欺、竊盜、侵占及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6月、6月、6月、5月(共2罪)、5月、4月、3月(共2罪),復經法院以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9年3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因前後二罪罪質相同,顯見其有特別惡性,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益徵其價值觀念偏差,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實應予譴責
- 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再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實應非難
-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另考量被告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等4人所受損害之程度
- O衡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沒收:
- (一)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上述竊盜犯行分別竊得之筆袋10個、藍O音響2台、金O公仔1個、航海王公仔2盒及海O王正版公仔50個,各屬其該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此等財物既未扣案,為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相關罪名項O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因有多數沒收之宣告,依法應併執行之
- (二)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 另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於前揭事實欄一(一)竊盜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六、
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一)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