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壹、
被告竟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與前男友邱O忠有金錢糾紛,邱O忠帶同李O展、告訴人陳O婷前往被告之雲林縣○○鎮○○000號住處處理債務問題,過程O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26日7、8時間,在上址先徒手用力抓握告訴人手臂,經在場之邱O忠及李O展制止後,其復徒手抓握告訴人之胸口及手臂,致告訴人受有右乳房擦傷、左O臂多處擦傷及右食指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貳、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參、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傷害告訴人之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89頁)
-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參、經查,本件被告傷害告訴人之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壹、 理由 | 理由
- 貳、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參、 理由 |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