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㈡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應認被告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又被告於其過失傷害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事故之警員自首肇事,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詳見109偵9728卷第39頁),應認被告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素行良好,其駕駛機車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竟一時疏忽致與告訴人黃O賢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而肇事,使告訴人受有傷害,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
- 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9日上午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XX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1段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2段行駛至上開路口,雙方發生碰撞,致黃O賢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手肘擦傷等傷害結果
- 嗣經警據報到場,甲OO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O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 二、
案經黃O賢訴由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坦承不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黃O賢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 按車輛行至交岔路口,左O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O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O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O,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O,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分別訂有明文,而依前開當時道路狀況,被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騎乘車輛疏未注意搶先左O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與直行之告訴人發生碰撞,此由被告上開供稱之情至明,復有前開現場照片可資佐證,堪認被告騎乘車輛未依該規定致肇事,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
- 且告訴人因本次車禍受有上揭傷害,有前開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核與告訴人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其舉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其舉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一、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