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二)
基於同一犯意 |
- 又被告先後以「幹」、「機巴」等侮辱言語辱罵告訴人呂O順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之時間內,在同地為之,並侵害同一名譽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三)
O有誤會,併此敘明 |然被告所犯本案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當無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適用
- 另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是若行為人故意所犯後罪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無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適用
- 查被告固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壢交簡字第9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然被告所犯本案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而該罪之法定刑為「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顯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從成立累犯,聲請意旨認被告於本案成立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 (四)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僅因不滿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引擎聲量過大,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歧見,竟以不雅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顯然缺乏尊重他人名譽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 兼衡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O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4日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戒慎,與呂O順係鄰居,因不滿呂O順所騎乘之機車引擎聲量過大,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9年7月15日上午6時9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桃園市平鎮區南平路121巷口,對呂O順辱罵「故意催油門在催三小!幹!機巴!」等語,足以貶損呂O順之名譽
- 二、
案經呂O順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
- 一被告甲OO於警詢時之自白
- 二告訴人呂O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三行車紀錄器檔案暨翻拍照片、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
- 二、
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於109年7月15日上午6時8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南平路121巷37弄口,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你他媽的」、「操你媽機巴」等穢語一節,然經本署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所攝錄之影像,僅錄得被告口出較清晰之言語為「跟恐龍一樣」,未聽聞被告有辱罵告訴人上開穢語之情形,有卷附勘驗筆錄可稽,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公然侮辱之犯行
- 惟此部分縱成立犯罪,與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查被告固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壢交簡字第9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然被告所犯本案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而該罪之法定刑為「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顯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從成立累犯,聲請意旨認被告於本案成立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