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可口可樂飲料拾伍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除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罪名: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O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於聲請書之末所引用之法條為被告本案行為前即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施行之舊法,即有未洽
- ㈡
量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且其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給予緩刑之寬典,竟未記取教訓,猶無視法律規範,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再度為本案犯行,所為實值非難
-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 復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本案所竊物品價值非鉅,部分物品亦經告訴人領回(見偵字卷第41頁、本院卷第37至38頁),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已獲減輕,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 查本案被告所竊得之可口可樂飲料24罐,固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惟其中9罐業經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足認該等物品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 至其餘可口可樂飲料15罐,均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應沒收被告竊得之可口可樂13罐,實有誤解,併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日上午11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鎮區○○路XX號前,見吳O樺所管領待退貨予供應廠商之可口可樂飲料1箱(共24罐、價值新臺幣360元,已發還9罐)置於該址倉庫前無人看管而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之,得手後,旋即騎乘機車離去
- 嗣因吳O樺發覺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
- 二、
案經吳O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固坦承有拿取上開飲料1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是撿來的,想說是別人破損不要的廢棄物云云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吳O樺於警詢中證訴明確,且有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參以上開飲料1箱係置於告訴人之倉庫棧板旁,外包裝仍完整,並非凌亂隨意棄置,而被告並無向店家詢問是否為拋棄之物,即逕自搬至其機車上,足認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至被告竊得之可口可樂飲料13罐,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O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於聲請書之末所引用之法條為被告本案行為前即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施行之舊法,即有未洽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 | 罪名: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