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壹、
丙OO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 關於上訴人甲OO、乙OO、丙OO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 一、
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
- 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甲OO、乙OO有如其事實欄一所載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及甲OO、丙OO有如其事實欄二所載之共同販賣愷他命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等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甲OO合計2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有期徒刑3年8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乙OO、丙OO各1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年及有期徒刑3年6月,及分別諭知相關沒收及追徵,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 二、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
- (一)
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有違誤云云
- 甲OO、乙OO上訴意旨略以:甲OO本件犯行交易對象僅2人,乙OO交易對象僅1人,且交易金額、數量均非鉅,並無大量散布之意,主觀犯意與客觀犯行均與販賣毒品之中盤、大盤不同,其等犯罪情狀與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相較,非全無情輕法重而可憫恕之處,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有違誤云云
- (二)
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殊有不當云云
- 丙OO上訴意旨略以:伊僅係依甲OO指示開車載其前往交易愷他命,交易金額及數量非鉅,與販賣毒品之中盤、大盤所造成之危害程度不同,原審量處其有期徒刑3年6月,實有情輕法重之情,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殊有不當云云
- 三、
明知毒品戕害他人身心健康
- 按刑法第59條關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乃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
- 而刑之量定,同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所量之刑亦無違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者,亦不得遽指為違法
-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等均明知毒品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仍為本件販賣毒品犯行,損及國民健康、影響社會治安,難認其等符合刑法第59條得酌減其刑之要件,至其犯罪情節、販賣次數、交易數量、金額,均於量刑時予以審酌,爰以其責任為基礎,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就上訴人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甲OO合計2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有期徒刑3年8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乙OO、丙OO各1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年及有期徒刑3年6月,並未逾法定刑度之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或有濫用其裁量職權之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本件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僅以空泛之詞謂: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殊有違法云云,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 揆之首揭說明,其等此部分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 貳、
關於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
- 甲OO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聲明對原判決之一部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視為全部上訴
- 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係撤銷第一審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參諸上開規定甚明
- 本件甲OO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未逾法定應O重之數量),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第一審及原審均為有罪之判決,按諸上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甲OO猶對此部分一併向本院提起上訴,顯為法律所不准許,此部分上訴亦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 (一) 理由 |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
- (二) 理由 |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
- 三、 理由 |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59條
- 貳、 理由 | 關於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