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O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本件上訴人甲OO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諭知相關沒收及追徵,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理 由 A
-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