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義式香草烤雞飯糰肆個、法式奶油起司豬排飯糰貳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犯二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
於本案中尚無足夠證據證明其已達於刑法第19條第1項
- 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所竊財物價值、動機、手段、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之素行(均不構成累犯),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自述患有暴食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4號卷第15、80頁,於本案中尚無足夠證據證明其已達於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定之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 三、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
- 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
- O,被告所竊義式香草烤雞飯糰4個、法式奶油起司豬排飯糰2個(價值共新臺幣270元),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
- ㈠
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
- 民國109年11月3日上午7時33分許,在OOOOOOOOOOOOOOOO之全O超商萬中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義式香草烤雞飯糰2個、法式奶油起司豬排飯糰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35元)得手,並藏放於外套口袋內,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
- ㈡
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 109年11月10日上午7時20分許,在上址全O超商萬中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義式香草烤雞飯糰2個、法式奶油起司豬排飯糰1個(價值共計135元)得手,並藏放於外套口袋內,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
- 嗣經該店副店長吳O恩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吳O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O恩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翻拍照片14張附卷可稽
-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犯二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