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O結晶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伍伍肆伍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黃O色乾燥菸草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柒伍伍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三、
新舊法比較: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原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是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O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
- 四、
論罪:
- ㈠
係犯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各1袋,其純質淨重合計未達20公克以上,故無從論以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達一定數量罪,附此敘明
- ㈡
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
-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各項所定持有各級毒品之罰則,旨在遏止毒品之氾濫蔓延,係為保護國民身心健康此一社會法益,性質上核屬單O,是以在同時持有抽象上屬同級毒品惟具體品類相異之情形,因衹一次侵害單O社會法益,要無複數法益受害之現象,自僅構成單純一罪
- 是本件被告既同時持有同屬第二級毒品而種類不同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各1袋,其所觸犯者仍屬同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名,並無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判決意旨參照),僅構成單純一罪
- 五、
量刑:
- 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身心危害甚鉅,且易滋生其他犯罪而危害社會安全,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 然觀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酌以所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自述專科肄業,現入監服刑,執行前原擔任民意代表、業商),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
沒收:
-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 經查,扣案①白O結晶塊1袋(毛重0.9060公克,淨重0.5610公克,驗餘淨重0.5545公克)、②黃O色乾燥菸草塊1袋(毛重0.4130公克,淨重0.1800公克,驗餘淨重0.1755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各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上揭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3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7、44至45頁),為被告犯本案之罪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
- 至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之包裝袋各1個,因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應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 七、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八、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高光萱偵查起訴,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四、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是本件被告既同時持有同屬第二級毒品而種類不同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各1袋,其所觸犯者仍屬同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名,並無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判決意旨參照),僅構成單純一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比較:
- 刑法第2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A第11條
- 刑法第55條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判決意旨參照
- 六、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七、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