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起訴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6月11日16時1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蕭O翎(所涉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見交通號誌已呈現紅燈狀態後即為煞車,而在蕭O翎後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告訴人王O宸亦隨之煞車,尾隨於後之被告見狀後始緊急煞車,惟仍因反應不及,而與告訴人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左踝閉鎖性骨折、左手部挫傷等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起訴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而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 嗣本案於110年3月17日成立和解,被告願賠償告訴人,且遵期賠償後,告訴人因而撤回告訴等節,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匯款紀錄、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見本院交易字卷第71、79、8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起訴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四、 理由 |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