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日1時1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街XX號益民商圈內,以噴辣椒水及徒O毆打等方式傷害告訴人陳O甫,致告訴人受有顏面及上O多處擦挫傷、牙齒斷裂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10年3月2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查,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