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梅O壹顆(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另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三、 
      
        
          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 本案扣案之梅O1顆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04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54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3378號卷第109至110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 上揭直接包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一、  犯罪事實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