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OO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晚間至2日凌晨,與被告甲OO、乙OO前往由告訴人朱O龍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XX號「藍O酒吧」飲酒,因就相關款項事宜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其等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該處翻桌,毀壞藍O酒吧之桌子,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丙OO、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 二、
及同法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O,於6個月內為之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而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同法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丙OO、甲OO、乙OO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惟告訴人係於107年5月23日始提出告訴,此有告訴人朱O107年5月23日警詢筆錄及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000000000號警卷第174頁,本院卷第307頁),距案發之106年11月2日逾6個月,顯已逾告訴期間,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OO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晚間至2日凌晨,與被告甲OO、乙OO前往由告訴人朱O龍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藍O酒吧」飲酒,因就相關款項事宜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其等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該處翻桌,毀壞藍O酒吧之桌子,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丙OO、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丙OO、甲OO、乙OO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四、 理由 |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