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5月31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2樓202室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燃燒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二、
仍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設有處罰規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本應科以刑罰
- 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87年修訂施行後,對於施用毒品者肯認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依同條例第20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嗣97年4月30日修正公布第24條,同年10月30日施行後,對於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者,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則係採取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第24條第1項所定「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雙軌制
- 其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又修正公布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同年7月15日施行,依同條例第35條之1第1、2款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不論其行為係在新法施行生效前或施行生效後所為,均應依新法規定處理
- 而依修正之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者,適用同條第1、2項(即應O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
- 法條規定既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作為起算之基準時點,若觀察、勒戒等處遇尚未執行完畢,即無從起算該「3年」期間
- 而過去實務雖以「附命緩起訴」後,5年內(新法修正為3年)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因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處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相O法理,逕行提起公訴,無重為觀察、勒戒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 但行為人雖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若未完成戒癮治療,即難與已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處遇等同視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6、77號判決意旨參照),即無從起算該「3年」期間
- 再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係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為其追訴條件,倘行為人前未曾接受觀察、勒戒等處遇,自無從適用該規定予以處罰追訴,仍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並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提案裁定之肯定說見解及撤銷提案裁定之理由)
- 三、
依據法條
- 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0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嗣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雖有履行完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緩護療字第443號觀護結案之情形,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其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案件,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335號撤銷該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有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 公訴意旨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為「109年5月31日某時」,斯時被告尚未完成戒癮治療處遇,故不能認已接受過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之處遇,揆諸前揭說明,其即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之追訴條件
- 又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係於109年11月23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23日士檢家和109毒偵2074字第1099052943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在卷足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1款規定,即應O檢察官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處理,始為適法
- 本件檢察官逕行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1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6、7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1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