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另補充及更正如下
- 二、
論罪科刑的理由:
- (一)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查O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
認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認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105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05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案件為妨害公務案件,本案所犯則為施用毒品犯行,罪質類型不相同,非同類型之犯罪,並考量本案情節、被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認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因認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定力不足,佐以被告尚有施用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素行(此部分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被告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健康,尚未對社會造成實質危害,暨被告所自述之學歷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適用的法條:
- (一)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三)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詹O槿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謝幸容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釋放出所,經本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589、2622號及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猶不知悛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5月19日上午6時47分許為警採尿時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逮捕拘束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含有第二級毒品咖啡包倒入口中,以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為警於109年5月19日上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前,發現甲OO形跡可疑,復徵得其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供│於109年5月19日上午6時│││述│47分許為警採尿時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含有第二級毒品咖啡包││││倒入口中,以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
- │├──┼───────────┼────────────┤│2│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於上揭時間為警採尿送│││公司109年5月29日濫│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檢體編號:H0000000)││││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H0000000)││├──┼───────────┼────────────┤│3│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證明被告於前案觀察、勒戒│││、全O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矯正簡表│,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 │└──┴───────────┴────────────┘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的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的理由
- (一) 事實及理由 | 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