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O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拾得之皮O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6,200元、證件4張、金融卡1張及信用卡3張等物),雖為被告本件侵占犯行所得之物,然未據扣案,而被告任職之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賠償告訴人相當之賠償金,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8頁),為節省法院符合經濟效應之勞O,且被告經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已足以適當評價被告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節條款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