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葡萄壹串及深色女性洋裝壹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所有權財產概念,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犯罪情節、所生損害,與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又被告所竊得之葡萄1串及深色女性洋裝1件,為其犯罪所得,皆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始悉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9年9月5日上午10時53分許,在呂O菊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市街XX號水果攤位前,趁無人注意之際,以雨傘遮掩之方式,竊取呂O菊所有並置於攤位上之葡萄1串價值新臺幣(下同)300元】,得手後,未經結帳逕自離去
- 嗣因呂O菊發覺遭竊,並委由其女呂O雲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影像,始悉上情
- ㈡於同日上午11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服飾店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員呂O逸所管領並置於商品陳列架上之深色女性洋裝1件(價值300元),得手後,未經結帳逕自離去
- 嗣因呂O逸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7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